首頁 > 土地房屋買賣

土地房屋買賣 | 持分共有海砂兇宅買賣借款

分共有海砂兇宅買賣借款
本公司專門買賣:共有房屋.土地買賣、持分房屋.土地買賣,共有型態分成三種
分別共有
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,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,並對共有物之全部,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。
♦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,數人按其應有部份,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為分別共有;及第八百十八條規定,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,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。
公同共有
意指所有權人共有,不分多少比例、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,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,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。
♦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,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共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,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;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,公同共有物之處分,及其他權利行使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。一般常見之土地公同共有型態,常發生於繼承遺產、合夥財產、祭祀公業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中。
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
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,惟經過一段時間後,其中某共有人死亡,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,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。
共有土地不能分割的原因有哪些?
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:「各共有人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,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五年。逾五年者,縮短為五年。」 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,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,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,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,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,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
有太多太多房屋、土地因家庭因素,使得產權以共有或持分狀態導致無法貸款或有效處理,使得家人關係緊張。
本公司專門幫忙處理相關房屋.土地因共有或持分所產生之問題 !!!

諮詢專線
0923111131

信箱
ATM168@
outlook.com

地址
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40號2樓

Line
點我加好友
 
PAGE TOP